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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在民商事活动中的法律效力
TIME:2022-04-07    PUBLISHER:ADMIN

会议纪要在民商事活动中频繁被使用,但因对会议纪要性质的界定不够全面和明确,引发很多民商事纠纷。会议纪要究竟能否被认定为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对参会人员是否具有约束力,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仅是对参会人员各方观点如实记录的公司内部会议纪要,不产生合同效力,但该会议纪要可作为证据用于证明会议过程中确认的相关事实。
 
民商事会议目的通常不是创设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旨在相互交流的意思表达。会议纪要编撰的目的一般在于传达会议精神,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使更多的人了解会议内容和精神实质。通常为会议后由专人整理加工而成,并不强制要求参会各方签字、盖章。因此,实务中很多会议纪要因缺乏参会人员的签章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2019)湘06民终647号案件中,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东会会议纪要》缺少一方当事人的签字,不具备合同的外在形式,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不能据此认定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虽然上述会议纪要不具有合同性质,但所记载内容是记录或确认会议过程的相关事实,当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与证明力要求时,可作为证据。
 
二、虽然会议纪要在外观上未呈现“合同”“协议”等字样,但合同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满足一定条件的会议纪要同样会产生合同法律效力。
 
首先,参会各方人员在会议纪要签字、盖章是会议纪要产生合同效力的客观要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之规定,各方签字确认会议纪要的内容是其具有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
 
其次,会议纪要内容需是各方针对议题形成的一致意见且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这是会议纪要产生合同效力的主观要件。例如在(2016)最高法民申2974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会议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以该《会议纪要》确定建设工程发包方的付款责任。
 
最后,会议纪要需具有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是“会议纪要”产生合同效力的实质要件。
 
经济活动中会议纪要使用愈加频繁,实践中应注意规范使用,需要结合签章这一形式要件与内容中设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这一实质要件,准确判断会议纪要的性质与法律效力,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张柏轩
审核:杜月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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