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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一、电子商业汇票兑付涉及的时间节点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为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提示:持票人应当在票据到期日及时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如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内请求付款的,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二、电子商业汇票被拒付后的追索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十五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提示:持票人在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事宜时,在权利受损后,应当注意留存拒付证明等相关证据并及时行使权利。
三、持票人的权利行使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提示:司法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因忽略了行权期限,错失行使追索权的时机,增加维护权益的难度。
四、票据纠纷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作者:高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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