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PRESENT POSITION :HOME > NEWS > Publications >
Publications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死亡赔偿金问题
TIME:2023-06-19    PUBLISHER:ADMIN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已被修改)将死亡赔偿金从精神损害赔偿中分离出来,定性为财产损失赔偿。2009年《侵权责任法》基本吸收了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有关规定,将死亡赔偿金规定于第16条,再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损失赔偿属性。

二、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

        虽然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不断明确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失赔偿,因而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物质损失”的赔偿,但是,刑事司法解释对这一立场不予接受。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

        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155条明确列举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中并未提及死亡赔偿金。2021年《刑诉法解释》延续了2012年《刑诉法解释》的规定。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192条第2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规定同样将死亡赔偿金排除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同时,根据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200条的规定,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也同样适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判赔死亡赔偿金的裁判规则。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死亡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能否得到支持?

        由于2021年《刑诉法解释》未将死亡赔偿金明确列举在赔偿范围内,在司法实践中,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案件(具体包括交通肇事案、危险驾驶案、机动车事故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外,其余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或仅支持极少数的死亡赔偿金。如①“向某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38781.5 元,没有判赔死亡赔偿金。②“周某军故意杀人、盗窃案”中,被告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停放在超市门口的越野车,盗车过程中,置车内婴儿的安全于不顾,驾车逃离,因婴儿啼哭又采取掐颈、勒颈手段将婴儿杀害,然后抛尸荒野雪地,该案判决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仅判赔1.7万元赔偿金。

       极少数法院全额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关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如,在“忻元龙绑架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宝风、张玉彬应得的被害人死亡赔偿金317640元、丧葬费11380元,合计人民币329020元。

       2020年6月23日,最高法在“徐某华、李某霖、殷某贞与王某海、王某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明确了在被告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时,应当支持被害人家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最高法观点: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害人近亲属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二审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对本案进行裁判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优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关于物质损失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条第二款并未限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应当赔偿丧葬费,而是应当综合两款规定,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具体内容。本案一审法院审查了王某海的经济能力,并保全了其房产,其具有相应的赔偿能力,对死亡赔偿金应根据责任划分情况依法判赔。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案李英杰的被扶养人殷某贞生活费,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入死亡赔偿金,不再单独列项判赔。

四、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供稿:李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