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Publications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实务要点分析
TIME:2023-08-24 PUBLISHER:ADMIN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保全的一种形式,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身债权,突破合同相对性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便利了债权人实现债权,提高了诉讼效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具有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且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与其债权有关的从权利;(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侵害了债权人的权利。
常见的债权人代位权实务要点如下: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不限于金钱债权,包括非金钱债权在内如特定物债权等也是代位权的客体
在一般情况下,债权是代位权客体的最主要部分,也是最常见的,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之债权、基于无因管理产生之债权、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权以及代偿追偿之债权等,以上债权通常是金钱债权。那么非金钱债权,如请求交付房屋的债权或请求房屋所有权过户的债权等,依原《合同法解释一》规定是不能成立代位权行使的客体,是无法适用的,但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是可以适用的。如天津市西青区法院在(2020)津0111民初7434号判决中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要求次债务人对其负有配合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房屋过户权利,代位权合法成立。
二、债权人向次次债务人发起代位权诉讼于法无据。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0287号判决认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本案中,马某恩系田某的债权人,其债权有(2018)湘0102民初7229号生效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高岭公司通过投标的方式成为田心公司发包的案涉工程中标人,与田心公司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高岭公司承包田心公司案涉工程,田某与高岭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内部承包给田某实际施工,高岭公司向田某支付工程款。据此,在本案代位权诉讼中,马某恩为债权人,债务人为田某,次债务人应为高岭公司,而田心公司仅为高岭公司的债务人,不是马某恩的次债务人,故马某恩上诉主张田心公司清偿债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次次债务人是次债务人的债务人,不是债权人的次债务人,债权人不能向次次债务人发起代位权诉讼。
三、 关于债权明确、到期问题。
实践中主要需注意一点,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需要经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债权已决与未决并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权已决与未决的区别在于已决债权应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而未决债权则需对该债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关于管辖法院问题
因债权人代位权中涉及到多方主体,如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若债务人或次债务人为多方主体时,则管辖法院的确认也值得考虑。对此原《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曾专门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亦保留了这一规定。虽然《合同法解释一》目前已经失效,但经案例检索,目前实践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因对债务人并无直接的诉请,故一般会将次债务人列为被告,而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故管辖一般应为次债务人住所地。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意就相关话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供稿:张柏轩
常见的债权人代位权实务要点如下: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不限于金钱债权,包括非金钱债权在内如特定物债权等也是代位权的客体
在一般情况下,债权是代位权客体的最主要部分,也是最常见的,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之债权、基于无因管理产生之债权、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权以及代偿追偿之债权等,以上债权通常是金钱债权。那么非金钱债权,如请求交付房屋的债权或请求房屋所有权过户的债权等,依原《合同法解释一》规定是不能成立代位权行使的客体,是无法适用的,但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是可以适用的。如天津市西青区法院在(2020)津0111民初7434号判决中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要求次债务人对其负有配合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房屋过户权利,代位权合法成立。
二、债权人向次次债务人发起代位权诉讼于法无据。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0287号判决认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本案中,马某恩系田某的债权人,其债权有(2018)湘0102民初7229号生效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高岭公司通过投标的方式成为田心公司发包的案涉工程中标人,与田心公司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高岭公司承包田心公司案涉工程,田某与高岭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内部承包给田某实际施工,高岭公司向田某支付工程款。据此,在本案代位权诉讼中,马某恩为债权人,债务人为田某,次债务人应为高岭公司,而田心公司仅为高岭公司的债务人,不是马某恩的次债务人,故马某恩上诉主张田心公司清偿债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次次债务人是次债务人的债务人,不是债权人的次债务人,债权人不能向次次债务人发起代位权诉讼。
三、 关于债权明确、到期问题。
实践中主要需注意一点,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需要经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债权已决与未决并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权已决与未决的区别在于已决债权应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而未决债权则需对该债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关于管辖法院问题
因债权人代位权中涉及到多方主体,如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若债务人或次债务人为多方主体时,则管辖法院的确认也值得考虑。对此原《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曾专门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亦保留了这一规定。虽然《合同法解释一》目前已经失效,但经案例检索,目前实践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因对债务人并无直接的诉请,故一般会将次债务人列为被告,而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故管辖一般应为次债务人住所地。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意就相关话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供稿:张柏轩